跳到主要內容
:::

低收入/中低收入戶申請

審核標準:

一、 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超過13,288元(低收);19,932元(中低收)。
二、 全家財產總價值(不動產部份)未超過353萬元(低收);530萬元(中低收)。
三、 動產(含現金、投資等)平均每人未超過75,000元(低收);112,500元(中低收)。

檢附資料/其它說明

基本應備證件:
一、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或全戶新式戶口名簿。
依社會救助法規定,全家人口之範圍,除申請人外,應包括下列人員:
1.配偶。
2.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包括父母、所有子女(含出嫁女兒)】。
3.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
4 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二、前項應計算人口108年財稅資料。【含108年所得清單、108年綜所稅納稅證明(或稅籍資料清單)、最新財產清單】
三、戶長及戶內列計人口、身心障礙者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及最近一年往來內頁明細、印章。
有下列情形,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1.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輕度者無法工作應另檢具身心障礙鑑定指定
療機構開立至少3個月之無工作能力證明)。
2.在學者→16-25歲學生應附學生證影本(須蓋有當期註冊章或在學證明)。
3.3個月以上不能工作者→附3個內公立或衛生署評鑑合格醫療院所開立診斷證明書加註有「無法工作」字樣。
4.切結失業者→應填寫完整轉介單(未完整者以28,231元計算);非自願性離職者,得提供就業服務站之『失業認定證明』及「失業給付發放通知書」佐證。
5.服役→服役證明。志願役→附服務單位薪餉證明。
6.在監→在監證明。失蹤人口→失踨證明或協尋紀錄(報案日期應距申請低收入戶日期6個月以上且2年以內)。
7.入住機構者→就養安置之原始公文或入住證明。
8.領政府補助者→俸金發放通知單、勞保給付證明、國民年金各項給付證明文件。
9.107-110年迄今有買賣不動產及車輛者→買賣契約書、資金來源或流向、所有權登記文件
10.案例繁多,應備證件不及備載,視個案另補相關證件。
所有證件備齊後逕至本所社會課洽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