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
發生急難事故時,有哪些救助項目?如何申請?
一、救助對象:具有原住民身分者。
二、救助項目:死亡救助、醫療補助、重大災害救助及生活扶助。
三、申請窗口:(一)臺北、高雄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及台灣省各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二)三十個山地鄉及二十五個平地鄉(鎮、市)公所。
四、補助標準:
(一) 死亡救助:負擔家庭生計者死亡,最高補助貳萬元;其非負擔家庭生計者死亡,最高補助壹萬元(需經村里長證明無力殮葬者)。
(二) 醫療補助:罹患嚴重傷病、住院三天以上,致失去工作達一個月以上,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負擔家庭生計者最高補助貳萬元,非負擔家庭生計者最高補助壹萬元。
(三)重大災害救助:因風災、水災、火災、震災、旱災、寒害、疫災、職業災害、山難、空難、海難及 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認定之重大災害,其死亡、失蹤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最高補助伍萬元,其受重傷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最高補助參萬元;雖無人傷亡卻致家庭生計陷於困境者最高補助壹萬元。
(四)生活扶助:遇有特殊事項,生活仍無法得以保障者,最高補助壹萬元。
五、申請人應備文件:
(一) 死亡救助:共同生活之戶口名簿影本,村里長證明或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證明(擇其一)及死亡證明書正本各一份。
(二) 醫療補助:共同生活之戶口名簿影本、村里長證明或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證明(擇其一)及住院證明書或疾病診斷書、醫療收據或繳費單或醫療費用明細証明單正本(擇其一)各一份。
(三) 重大災害救助:共同生活之戶口名簿影本、重大災害證明及相關證明文件(死亡、失蹤證明書或住院醫療診斷書等)各一份。
(四) 生活扶助:共同生活之戶口名簿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或由權責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各一份。
一、救助對象:具有原住民身分者。
二、救助項目:死亡救助、醫療補助、重大災害救助及生活扶助。
三、申請窗口:(一)臺北、高雄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及台灣省各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二)三十個山地鄉及二十五個平地鄉(鎮、市)公所。
四、補助標準:
(一) 死亡救助:負擔家庭生計者死亡,最高補助貳萬元;其非負擔家庭生計者死亡,最高補助壹萬元(需經村里長證明無力殮葬者)。
(二) 醫療補助:罹患嚴重傷病、住院三天以上,致失去工作達一個月以上,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負擔家庭生計者最高補助貳萬元,非負擔家庭生計者最高補助壹萬元。
(三)重大災害救助:因風災、水災、火災、震災、旱災、寒害、疫災、職業災害、山難、空難、海難及 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認定之重大災害,其死亡、失蹤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最高補助伍萬元,其受重傷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最高補助參萬元;雖無人傷亡卻致家庭生計陷於困境者最高補助壹萬元。
(四)生活扶助:遇有特殊事項,生活仍無法得以保障者,最高補助壹萬元。
五、申請人應備文件:
(一) 死亡救助:共同生活之戶口名簿影本,村里長證明或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證明(擇其一)及死亡證明書正本各一份。
(二) 醫療補助:共同生活之戶口名簿影本、村里長證明或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證明(擇其一)及住院證明書或疾病診斷書、醫療收據或繳費單或醫療費用明細証明單正本(擇其一)各一份。
(三) 重大災害救助:共同生活之戶口名簿影本、重大災害證明及相關證明文件(死亡、失蹤證明書或住院醫療診斷書等)各一份。
(四) 生活扶助:共同生活之戶口名簿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或由權責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