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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辦理既有建築物未領得使用執照接水接電辦法

業務名稱:新竹縣辦理既有建築物未領得使用執照接水接電辦法
業務類別:申請業務
承辦課室:建設課

檢附資料/其它說明

第一條
第一條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未領得使用執照之既有建築物申請接水接電,特依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縣未領得使用執照之既有建築物,符合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各款規定者,得依本辦法申請接水接電。
合法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三條
辦理核發接水接電由各鄉(鎮、市)公所受理申請,並應檢附下列文件:
1.申請書。
2.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
3.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戶籍證明文件。 各鄉(鎮、市)公所受理前項申請審查通過後,應先報請本府核准,始得核發接水接電之證明文件。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之既有建築物,係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以前已存在之建築物。

第五條
本辦法規定之書表格式,由本府另訂之。

第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