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中低收入戶房屋租金、修繕補助
低收入/中低收入戶房屋租金補助
補助對象:本縣列冊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
補助標準:每戶每月補助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審核標準:
一、補助對象為本縣列冊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且符合下列要件:
(一)均無自有住宅。
(二)有租賃住宅事實,且不得為違法出租。
(三)未承租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未借住或使用公有住宅、宿舍或平價住宅、未領有政府其他住宅租金補貼、或申請人未獲政府補助住宿式照顧費用。
(四)已取得政府其他租金補貼資格者,應於申請時切結取得本辦法租金補貼資格後,放棄原有租金補貼資格。
(五)租賃契約之承租人與出租人或租賃房屋所有權人不得具有本法第五條第一項所定之關係。
(六)同一住宅僅核發一戶租金補貼。但經本府審認符合補貼意旨者,得酌予增加補貼戶數。
前項承租住宅之租金補貼,同一家庭以一人提出申請為限,有二人以上申請者,本府應限期請申請人協調由一人提出申請,屆期協調不成者,得全部駁回。
二、租賃住宅,其建築物之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權狀、建築使用執照或測量成果圖影本之主要用途應登記應登記含有「住」、「住宅」 、「農舍」、「套房」或「公寓」字樣;其主要用途登記為空白或未登記主要用途者,該建物之用途得依房屋稅單等足資認定該建物為住宅使用之文件認定之。
經取得合法房屋證明或經本府協助認定之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建物,或於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施行前承租非合法住宅而接受政府租金補貼,經本府審核有租賃同一建物之事實,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