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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經濟弱勢老人收容安置補助

新竹縣經濟弱勢老人收容安置補助

※服務對象
設籍並實際居住新竹縣(以下簡稱本縣),且年滿六十五歲之老人,經本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派員評估,並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列冊低收入戶且重度失能者。
(二)符合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一點五倍補助資格且重度失能者。

※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正本。
(二)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證明(無申請低收、中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需檢附戶籍謄本及戶內人口綜合所得稅證明及財產清單)。
(三)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新竹縣長期照顧服務申請書正本。

新竹縣經濟弱勢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機構式服務補助要點

110中低收入老人收容安置機構(簽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