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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職權

會議

本會除每屆成立大會外,定期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由議長召集之,每次會期包括例假日或停會在內不得超過七十日。

  惟每年審議總預算案之定期會,會期屆滿而議案尚未議畢或有其他必要時,得應市長之要求或由議長或議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提經大會決議延長會期,延長之會期不得超過十日。

  本會經市長、議員三分之一以上,請求開會時,議長應於十日內召集臨時會,議長認為必要時亦得召集臨時會,其召集次數及會期(除地方制度法第39條 第4項召集之臨時會外),每十二個月不得多於八次,每次不得超過十日。

質詢

每次定期會,以市長的施政報告及市府各單位工作報告揭開了議員反映民意、監督市政的序幕。

  議員針對市府工作情形及未來施政方向,以理性的態度,犀利的言辭,向市長或單位主管提出質詢,針對施政弊病,加以糾正,及指出地方建設應興革之事項要求市府辦理。

提案

議員開會所要討論的事項,其來源分為:議員提案、市府提案、和人民請願案;其處理程序則分為需經三讀才完成法定程序的提案如:市自治條例及年度總預算案,及不需要經三讀程序之一般提案。

  議員提案,包括市自治條例和具體反映民意的事項,前者提出時應有議員總額五分之一 以上連署,後者提出時應有二人以上連署,遇有緊急特殊事件時,可提出臨時動議,但必須有四人以上附議。

  市府提案,一為年度總預算案及市自治條例;另為一般提案,如:市有財產之處分、年度決算之審核報告 等事項。同時,議會並接受人民請願案,以有效解決市民認為不公平、不合理的事情。

審查

需經過三讀會程序的議案,在大會召開第一讀會時宣讀議案標題,並議決交由有關審查 委員會審查或不經審查直接進入二讀。

  審查委員會仔細研討,做成審查意見後,由召集人在二讀會上提出報告,此時其他審查會的議員可提出意見一起討論,互相協商折衷後,決議才能達成,當場若有正反意見相持不下時,則必須以表決方式達成決議。

  三讀會除審議二讀會所做成的決議是否和中央法令牴觸外,僅得做文字修正,不得變更原意,若無牴觸則完成法定三讀程序,交由市政府執行。

  不須經過三讀會程序的議案,由程序委員會認可列入議程後,交由相關審查委員會審查,提出審查意見,由召集人向大會報告,大會討論做成決議,即交由市府執行。

執行

市議會依職權所做的議決案,市政府均應照案執行,如果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市政府三十日內敘明理由送請本會覆議,覆議時如有出席議員三分之二維持原議決案,市政府應即接受。

  市政府對議決案的執行執情形,必須在下次定期會提出報告,依法運作,民意需求才能真正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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