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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民國34年臺灣光復,35年1月16日設立臺北縣,轄下共有38個鄉鎮市。35年3月臺北縣依30年5月9日中央政府頒布之「縣參議會組織條例」辦理參議員選舉,第1屆參議員係由鄉鎮市代表推選,每一鄉鎮市選出1人,另農會團體選出3人,因此35年4月15日於臺北市善導寺成立之臺北縣參議會計有41位參議員。

  民國39年12月17日依台灣省政府39年4月20日頒布之「臺灣省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舉行臺北縣第1屆議員選舉投票,並於40年1月4日就職,過渡時期的縣參議會走入歷史,正式邁入臺北縣議會時代。

  民國83年7月立法院制訂「省縣自治法」,該法將地方自治行政命令時代推進至法治化的時代,臺北縣第14屆議員即依該法辦理選舉,惟該法實施未滿5年,即因精省及88年1月立法院制訂之「地方制度法」取代,臺北縣第15屆議員即依該法辦理選舉。「地方制度法」自88年1月25日公布施行後,至99年2月3日止該法配合地方自治的需要共進行8次條文修正,也促成了臺北縣邁向改制直轄市之路。

  民國96年5月23日總統公布經立法院通過之「地方制度法」第4條及第7條修正條文,賦予臺北縣準用直轄市法規之法源依據。98年7月2日行政院第3150次會議通過臺北縣改制直轄市案,98年9月1日內政部以台內民字第0980162925號令發布「臺北縣改制計畫」,臺北縣自99年12月25日改制為直轄市並更名為「新北市」。

  新北市議會依法於民國99年12月25日正式成立,開啟地方自治史上嶄新的一頁,新北市66位議員將攜手與新北市民共創繁榮新氣象,使新北市成為國際新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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